黑龍江省大豆協會章程(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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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豆協會章程(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委員會審查并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協會理事的產生辦法:
協會的理事從會員中產生,理事候選人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也可由會員推薦或自愿提出申請。理事候選人須協會領導小組資格審查后方可進入候選人正式推薦名單,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協會理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二)在黑龍江省大豆行業相關領域或地區有一定代表性和良好的行業聲譽;
(三)熱心推動黑龍江省大豆產業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利益;
(四)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協會常務理事的產生辦法:
協會的常務理事從協會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候選人可由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提名,也可由協會理事推薦,候選人須經協會領導小組資格審查后方可進入候選人正式推薦名單,再提交理事會進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協會常務理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二)在大豆行業有很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有較強的維權意識;
(三)為大豆產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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