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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廣東省蔬菜產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在會員數量達到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聘任和解聘;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辦公室)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和監事2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