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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即山東省內的
農藥生產加工企業以及與山東農藥配套的原料、中間體、助劑、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等生產貿易企業和科研院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地市級農藥(工業)協會可以成為當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并愿在協會中積極工作;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凡農藥生產企業必須經化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批準;
(四)在本行業和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填寫《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有協會爭取到的國家扶持支農企業的物質、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信息、咨詢、技術等優惠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向協會提供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改革、建設等方面的情況與經驗,提供有關材料;
(四)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按時照章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行業生產、經營、科研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更改名稱或更換代表時,應當在變更營業執照后或更換代表后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更換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除名,收回會員證,并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并通知全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