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布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指出,為了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特制定本辦法。《管理辦法》適用于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管理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管理辦法》明確,地方各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積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進行處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中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作用,鼓勵和扶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指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鼓勵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培訓。
《管理辦法》還規定,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資料來源: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