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十堰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研究提出全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和市場體系建設;預測并發布農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和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和植物檢疫工作;行使農藥、化肥、種子質量的檢驗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七)監督實施農業產業化技術標準;負責農業產品、綠色食品及農村生產、生活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種子、種苗、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檢測、鑒定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市內生產、外省(市)引進種子、種苗、農藥等產品的登記工作。
(八)起草植物檢疫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標準;負責農藥的藥政藥價工作;組織、監督市內植物的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殲滅。
(九)管理全市農業涉外事務,承辦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世界糧食計劃署及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援助的秦嶺山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鄂西北分項目和農村能源亞行項目的實施,負責綜合計劃、財務信貸、監測評價和工程管理、婦女事務等工作 (十)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監督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